
歐盟對于化學品特別是有毒有害的化學品的監管日趨嚴格。根據歐盟REACH法規第57條款規定,那些滿足對環境、人體毒性較大且可能具有嚴重風險后果的化學物質,將被認定為SVHC物質(高關注度物質)而列入到一個清單中,即SVHC清單。所有的授權物質均是從SVHC物質中再挑選的,所以ECHA官方也把SVHC清單稱作授權候選物質清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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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VHC清單從2008年10月28日,ECHA官方發布第一批15項物質,截至目前一共正式發布了27批總計224項,另外還有1項待決議物質和9項評議物質。從SVHC清單發展的進程和速度可以反映出,歐盟官方對有毒有害化學品管控的決心是愈加強烈的。
SVHC作為REACH法規中重點關注的部分之一,企業在產品出口歐盟時必須要做好全面的自查及SVHC相關的合規應對,才能保證貿易的正常和穩定,否則有可能面臨產品召回、罰款甚至承擔刑事責任。
對于SVHC的合規義務,一定要注意以下幾個方面:
◆ 當SVHC作為物質進行銷售時,需要向下游用戶傳遞(e)SDS;
◆ 當SVHC是配制品中的一種組成物質且含量>0.1%時,需要向下游用戶傳遞(e)SDS;
◆ 物品中含有SVHC,該物質的質量分數>0.1%時,需按規定進行信息傳遞,以確保物品安全使用;
◆ 物品中含有SVHC,該物質的質量分數>0.1%且總量≥1t/y,需按規定向官方進行SVHC通報。
產品中SVHC物質是否達到一定的量而需要履行對應的義務,需要通過開展相應的SVHC檢測和信息傳遞了解,一般情形下,我們需要通過向下游出具SVHC檢測報告和符合性聲明的形式來順利完成合規。
REACH法規下的SVHC合規,根本的解決之道在于整個供應鏈管理體系的建立,將SVHC的控制從產品設計、原材料使用、零部件使用就開始抓起,而不是單單依靠下游通過檢測來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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