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凡進口或出口上述名錄所列有毒化學品的,應按本公告及附件規定向生態環境部申請辦理有毒化學品進(出)口環境管理放行通知單,并憑有毒化學品進(出)口環境管理放行通知單向海關辦理進出口手續。
本公告自發布之日起實施。《關于印發〈中國嚴格限制的有毒化學品名錄〉(2020年)的公告》(生態環境部、商務部和海關總署公告2019年第60號)同時廢止。
特此公告。
附件:1.《中國嚴格限制的有毒化學品名錄》(2023年);
2.《有毒化學品進口環境管理放行通知單》辦理說明;
3.《有毒化學品出口環境管理放行通知單》辦理說明。
生態環境部
商務部
海關總署
抄送: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生態環境廳(局),計劃單列市生態環境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生態環境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商務主管部門,海關總署廣東分署,天津、上海特派辦、各直屬海關。
生態環境部辦公廳2023年10月18日印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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