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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BAM法規已于2023年5月16日在歐盟官方公報上公布,并于次日(5月17日)正式生效。
CBAM將于2023年10月1日開始過渡階段的實施,進口商的第一份CBAM報告需要在2024年1月31日之前提交。
歐盟委員會在2023年8月17日通過的《CBAM過渡期實施細則》中進一步明確了CBAM貨物歐盟進口商的報告義務和信息要求,以及計算CBAM貨物生產過程中釋放的排放量的臨時方法。
▌CBAM過渡期的要點
CBAM最初將適用于碳密集型生產和碳泄漏風險最大的某些貨物和選定前體的進口:水泥、鋼鐵、鋁、化肥、電力和氫氣。
在過渡期內,CBAM范圍內的貨物進口商需要報告其進口貨物所含的溫室氣體排放量(直接和間接排放量),但不需要支付任何費用;
在過渡階段,實施細則在計算進口貨物排放量的數值方面提供了一定的靈活性。
在實施的第一年,企業可以選擇三種方式進行報告:
根據新方法(歐盟方法)進行全面報告;
根據等效的第三國國家體系進行報告;
根據參考值進行報告。
從2025年1月1日起,只接受歐盟方法。
▌CBAM應對策略
2023年10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為CBAM的過渡期,期間僅要求進口商提交產品的相關碳排放數據及在國內已經繳納的碳相關的費用,我國出口企業尚不需要繳納費用。
雖然不需要繳納費用,但這個階段仍然非常重要!過渡期是歐盟對出口企業進行“碳數據”摸底的時期,與納稅期繳納碳關稅切實存在聯系,應給予高度重視:
◆ CBAM覆蓋產品范圍內的企業
應把握住過渡期這個“僅報告”的階段,建立完善的溫室氣體管理體系,持續推進企業碳排放管理機制,并從CBAM的角度分析和評估產品的碳足跡,優化工藝流程,評估組織及價值鏈上現有的減排機會。
◆ CBAM暫未覆蓋到的企業
應提前對自身的碳排放進行量化分析,摸清自身碳家底;制定相應的減碳策略,開展低碳產品的研究,為歐盟CBAM覆蓋產品范圍擴大、以及初露頭角的美國碳關稅等國際碳政策做準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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