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近年來,市場上出現各種標稱以植物提取成分為原料,具備防蚊驅蚊功能的防蚊貼、驅蚊精油、驅蚊手環、驅蚊花露水等產品,受到許多市民朋友歡迎。事實上,防蚊驅蚊類產品均屬于“農藥”管理范疇。
根據《農藥管理條例》第二條規定,農藥包括用于預防、控制蚊、蠅、蜚蠊、鼠和其他有害生物的化學合成或者來源于生物、其他天然物質的一種物質或者幾種物質的混合物及其制劑。2021年,農業農村部針對驅蚊類產品進行了研究,并在《農業農村部辦公廳關于防蚊驅蚊類產品認定的意見》(農辦法函〔2021〕19號)中進一步明確“如果產品的標簽、說明書標明該產品具有防蚊驅蚊功能,無論其有效成分是化學成分還是植物源性成分,該產品都屬于農藥范疇,依法應當按農藥進行管理”。因此,驅蚊產品屬于衛生用農藥,并根據《農藥管理條例》第七條規定實行農藥登記制度,必須取得農藥登記證。
驅蚊產品只有具備農藥登記證,才能說明已通過農業部門登記評審,才能在規范使用的前提下保證安全。如果產品上未標識農藥登記證號,可能無效或存在健康安全隱患。
▌案例一:
慈溪市農業行政執法隊接到舉報后,對轄區內的一家超市進行了檢查,發現該超市曾于今年4月銷售過一款驅蚊手環,盒身上印有殺蚊圖樣,但未標注農藥登記證號。慈溪市農業農村局調查發現,當事人共進貨5盒,售出1盒。因已超過退貨期限,經銷商主動對剩余產品采取封存處置。經銷商表示對此規定此前不知情,并及時做好了相關售后召回工作。執法機關對該起違法行為依法進行立案查處。
▌案例二:
鄞州區農業農村局接群眾舉報,對轄區內某公司進行了檢查,發現該公司曾銷售一款防叮驅蚊手鏈,標稱有驅蚊防蚊功能但未標注農藥登記證號。經銷商表示對此規定不知情,并及時做好了相關售后召回工作。鄞州區農業農村局對該起違法行為進行了立案查處。
為進一步保障群眾健康安全,寧波市農業行政執法隊特發出提醒函,具體如下:
關于驅蚊類產品的提醒函
各驅蚊類產品生產企業、經營主體、廣大消費者:
近期,寧波市農業農村部門接到多起驅蚊類產品的投訴舉報,所涉及的產品在產品名稱或功效中標注“驅蚊”、“防蚊”等字樣,但產品均未取得農藥登記證號。驅蚊、防蚊類產品均屬于農藥,其生產、經營必須遵守《農藥管理條例》第七條、第十七條規定,即生產企業應當取得農藥生產許可證,所生產的農藥產品必須取得農藥登記證。
為加強寧波市驅蚊產品生產及經營環節的執法監管,維護市場秩序,同時考慮到廣大經營主體對驅蚊類產品是否屬于衛生用農藥存在認識不清的現狀,寧波市農業農村部門本著“教育為先,教懲并重”的理念,現將有關事項告知如下:
一、生產企業生產驅蚊類產品,應當取得農藥生產許可證、農藥登記證等相關許可證明文件。尚未取得農藥生產許可證的生產企業應停止生產,已生產、出售的未經登記的上述產品,應實行召回并銷毀。如需繼續生產,生產企業應當申請農藥生產許可證,且所生產的驅蚊類產品應當申請農藥登記。待取得農藥生產許可證和農藥登記證后方能恢復生產。產品包裝、標簽應當符合國務院農業主管部門的規定,按照登記核準的內容標注印刷。
二、經營主體開展自查自糾。依據《農藥管理條例》規定,未取得農藥登記證的驅蚊類產品,應按照假農藥處理。經營未取得農藥登記證的驅蚊產品的,將按照《農藥管理條例》第五十五條的規定進行處罰;構成犯罪的,將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經營主體如發現未取得農藥登記的庫存產品應立即退貨,并召回可能影響身體健康的或有消費者投訴的上述產品。采購該類產品時應向經銷商索取農藥登記證復印件并核對相關信息,不得采購未經登記的上述產品。
三、消費者在購買驅蚊類產品時,請認真查看產品包裝說明是否標注農藥登記證號等信息,如發現未標注生產廠家、農藥生產許可證或農藥登記證的此類產品,可撥打12345投訴舉報。
四、寧波市農業行政執法部門將適時開展驅蚊類產品的專項執法檢查。對于近期檢查中發現的未經登記的含傳統化學農藥成分(如避蚊胺等)的驅蚊產品,將立即查處;對未經登記的不含傳統化學農藥成分的驅蚊產品,先以教育和責令改正為主。9月中旬開始,對仍在非法生產、經營未經登記的所有驅蚊類產品將依照《農藥管理條例》進行查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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