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歐洲化學品管理局上訴委員會維持了拒絕注冊EC號為235-186-4的氯化銨物質的決定。該決定是根據《REACH法規》第20(2)條和《收費法規》第13(3)和(4)條做出的。
被拒絕注冊的上訴人為支持其上訴,提出了兩個理由。第一,他們是一個小企業,應該有權為他們的注冊支付較少的費用。第二,拒絕其注冊的決定沒有充分的法律依據。
然而,上訴委員會駁回了這兩項請求,指出上訴人已經被告知他們的小企業身份,而拒絕其注冊的決定是基于他們沒有支付中小企業核查決定所規定的附加費用。
上訴委員會確認了有爭議的決定,該決定要求上訴人停止生產、進口或使用氯化銨,除非他們提交新的注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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