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05年起,歐盟最新頒布針對與食品接觸物質的指令2004/1935/EC,并于2006年10月27日起強制執行。在此之后出口歐盟與食品接觸的材料必須符合1935/2004/EC相關標準的規定,歐洲食品等級測試1935/2004/EC。不同成員國根據自己本國的食品級法令法規,監控市場上與食品接觸的產品和材料的質量。出口至歐盟的產品,歐盟各成員國海關會依照相關條例對貨品進行抽檢,不合格的產品會遭受退回。
其中歐盟的食品接觸法規定了強制性要求,即經營者必須為某些類型的食品接觸材料(即塑料)提供書面的符合性聲明(DOC)。每個制造商必須根據其在供應鏈中的角色聲明其責任范圍內的合規性,并將其DOC傳達給客戶,只有供應鏈中的供應商和客戶之間開展有效的信息傳遞,才能保證食品接觸材料終產品的合規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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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誰應提供符合性聲明(DOC)?
1)單體或添加劑的生產商:
確保物質獲得授權使用并符合聯盟清單中列出的限制和規范。
2)中間塑料產品的生產商:
確保所有單體和添加劑都經過授權,并說明可以符合遵守遷移限制的使用條件。
3)最終食品接觸材料或制品的制造商:
表明可以遵守限制和遷移限制的使用條件。通常對成品食品接觸材料和制品進行遷移測試以驗證合規性。
※ 以勒申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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