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近日,韓國環境部發布第2024-571號公告,宣布修訂持久性有機污染物種類和特定豁免規定,并征集公眾意見。
▌修訂原因
▌修訂內容 第1條|目的 本公告的目的是根據《持久性有機污染物管理法》(下稱“該法”)第2條第1款規定持久性有機污染物的種類,并根據該法第13條第6款的規定,詳細說明在持久性有機污染物的生產、出口、進口和使用方面,不受禁止和限制的物質及其用途。 第2條|持久性有機污染物的種類 環境部長根據該法第2條第1款規定和公告的持久性有機污染物如附表1所示。 第3條|適用范圍 ①在第2條規定的持久性有機污染物種類中,《斯德哥爾摩公約》附件A及附件B中規定的物質,如果作為產品、成品中的非故意雜質或作為加工過程中的非故意副產品以痕量水平存在,則不包括在本公告規定的持久性有機污染物定義中。“痕量”指低于定量極限的濃度水平,或低于去除非故意雜質或副產品的技術極限。 ②盡管有①的規定,如果混合物中短鏈氯化石蠟的含量超過第2017-28號條例(EC)附件1規定的重量的1%,則仍被視為持久性有機污染物。 第4條|特定豁免 ①根據該法第13條第1款第1項和第3項的規定,在韓國生產、出口、進口和使用持久性有機污染物時可免于禁止和限制的物質和用途(以下簡稱“特定豁免”)。 ②環境部長可重新評估是否存在替代物質、社會和經濟影響以及對環境和人類健康的影響,以便安全地管理持久性有機污染物,但須符合①規定的特定豁免。 第5條|審查期限 環境部長應自2024年7月1日起每三年審查一次本公告的可行性,并采取改進措施。 本公告自發布之日起生效。 附件1第2022-31號的物質(全氟己烷磺酸及其鹽類與相關化合物)應在《斯德哥爾摩公約》締約方第十屆大會通過的附件A在韓國生效之日起在韓國實施,附件2中《水俁公約》的相關事項應在第五屆水俁公約締約方會議決定的附件 A 和附件B修訂內容在韓國生效之日起在韓國實施。 ▌韓國K-REACH注冊服務 ◆后預注冊提交; ◆韓國K-REACH注冊策略制定; ◆韓國K-REACH注冊卷宗制作及提交; ◆PLC豁免申請; ◆領頭注冊項目管理; ◆風險評估; ◆實驗監理及數據質量評估; ◆供應鏈上下游溝通; ◆韓國K-REACH注冊后管理; ◆產品有害物質通報及物品符合性評估; ◆韓國MSDS文件審核及制作; ◆韓國K-REACH法規培訓。 ※ 以勒申明: 本文內容來源:韓國環境部,以勒標準尊重知識產權,如轉載內容涉及版權問題,煩請聯系我們及時處理。翻譯/整理不易,凡轉載或引用本網站內容,請注明來源:杭州以勒標準,感謝您的支持!更多法規資訊實時跟蹤,可搜索“以勒標準”官方微信公眾號,獲取第一手法規資訊,掌握最佳貿易時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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