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近日,日本經濟產業省宣布修訂關于與《化學物質審查與生產管理法》(下稱化審法)相關的化學物質的進口通關手續,本次修訂旨在將試驗研究用化學物質的進口通關手續合理化、用語統一化,新的手續于令和6年7月1日開始實施,同時,舊通知已于令和6年6月30日廢止。
▌化學物質進口清關手續
◆進口用于測試和研究的化學物質或作為試劑的新化學物質
進口用于測試和研究的化學物質(法第2條第1項中規定)或作為試劑的新化學物質(法第2條第6項中規定)時,應在進口報關時提交進口物質的用途確認書或副本。
◆進口一般化學物質
進口測試和研究以外用途的一般化學物質(化審法第2條第7項規定)時,應在進口申報書或發票上填寫官方公報編號。
◆進口監視化學物質和優先評價化學物質
進口測試和研究以外用途的監視化學物質(化審法第2條第4項規定)或優先評價化學物質(同條第5項規定)時,應在進口申報書或發票上填寫監視化學物質等相關的官方公報編號。
◆進口第一類特定化學物質
進口測試和研究以外用途的第一類特定化學物質(化審法第2條第2項規定)時,應首先根據化審法第22條獲取經濟產業大臣的許可,并在進口報關時提交許可書的原件或副本。
◆進口第二類特定化學物質
進口測試和研究以外用途的第二類特定化學物質(化審法第2條第3項規定)時,應在進口申報書或發票上填寫第二類特定化學物質相關的執行令第二條中規定的化學物質的編號。
此外,根據化審法第35條第1項,進口商每年都需要向經濟產業大臣申報進口預定數量,若實際進口量超過預定量,需根據同條第2項申請變更。
◆進口新化學物質
進口新化學物質(化審法第2條第6項規定)時,需向厚生勞動大臣、經濟產業大臣和環境大臣通報必要事項,并事先接受審查或確認。進口報關時,需提交厚生勞動大臣、經濟產業大臣及環境大臣簽發的確認通知書副本。
如進口少量或低噸位新化學物質,還需提交該年度的制造、進口相關的累計數量確認書或副本。
◆從已獲取新化學物質確認通知書的企業進口與外國制造商等有關的新化學物質
從已獲取新化學物質(該物質屬于化審法第4條第1項第2號至5號)確認通知書的企業進口與外國制造商等有關的新化學物質時:
根據化審法第7條第2項中適用的化審法第4條第1項或第2項的規定,從已獲取新化學物質確認通知書的企業進口該物質的情況下,應在進口報關時提交厚生勞動大臣、經濟產業大臣及環境大臣簽發的確認通知書副本。但是,當該企業委托第三方向日本出口上述新化學物質時,應在進口報關時提交上述通知書的復印件和證明文件,說明該企業已決定委托第三方向日本出口上述新化學物質。
此外,若該新化學物質的名稱公示,則無需提交通知書副本,而應按照上述(2)的規定辦理手續。
◆注意事項
→ 如果未提交上述(1)-(7)所需文件,可能無法獲得進口許可。此外,如果上述(1)-(7)所需文件列出的化學物質與發票或其他文件中列出的化學物質的名稱等關系不明確,則可能無法獲得進口許可;
→如果發現進口商以虛假陳述或偽造的方式進口新化學物質等,則可能會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對其進行處罰;
→ 若由于進口商品的特性難以按照規定文件樣式進行處理,應追加記載事項等方式明確與化審法的關系。
▌進口含第一類特定化學物質的產品
進口執行令第7條所列產品時,必須確認未使用該條提及的第一類指定化學物質。如果使用了第一類特定化學物質,則不得進口該產品。
執行令第7條規定的木材防腐劑、殺蟲劑和防霉劑是指通過在具有防腐、防蟲或防霉效果的第一類特定化學物質中混合其他物質而提高了使用上的便利性的所謂制劑,預防劑、驅除劑、土壤處理劑、預防性蟲害控制劑、防蟻劑、防霉劑等均屬此類。
▌以勒提醒
相關化學企業在清關時務必提供真實有效的文件,以保障貿易順利進行。
※ 以勒申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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