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ECHA生物殺滅劑產品委員會通過了四項關于活性物質的意見和七項關于歐盟授權的意見。由于數據不完整,不支持原藥批準和歐盟授權的意見數量正在上升。
▌四項關于活性物質的意見
委員會在5月會議上通過了以下關于活性物質的意見。
→委員會支持批準
更新第 18 類產品(殺蟲劑、殺螨劑和控制其他節肢動物的產品)中的呋蟲胺,以及批準第 8 類產品(木材防腐劑)中的聚合甜菜堿。
→委員會不支持批準
◆ 更新產品類別 21(防污產品)中美托咪定;
◆ 5-氯-2-甲基-2H-異噻唑-3-酮(CIT)用于第 6 類產品(產品儲存期間的防腐劑);
▌七項關于歐盟授權的意見
委員會通過了關于聯盟授權的七項意見,支持以下方面的授權:
① 產品類型 2(不直接用于人類或動物的消毒劑和滅藻劑)中含有異丙醇的殺菌劑;
② 產品類型 1(用于人類衛生的消毒劑)中含有正丙醇和異丙醇的殺菌劑產品系列;
③ 超臨界二氧化碳萃取的印楝仁冷榨油中含有瑪戈薩提取物的殺菌劑系列用于產品類型 19(驅避劑和引誘劑);
④ 含有戊二醛的殺菌劑產品,5-氯-2-甲基-4-異噻唑啉-3-酮和2-甲基-4-異噻唑啉-3-酮(3:1)的反應物,用于第 6、11 和 12 類產品(液體冷卻和加工系統防腐劑);
⑤ 含有5-氯-2-甲基-4-異噻唑啉-3-酮和2-甲基-4-異噻唑啉-3-酮(3:1)的反應物的殺菌劑產品系列,用于產品類型4(食品和飼料領域的消毒劑)、11和12;
⑥ 含有過乙酸的殺菌劑產品系列,用于產品類型 2、3(獸醫衛生消毒劑)和 4;
⑦ 對產品類型 4 中含有過氧化氫的產品系列進行授權。
如果企業未能在規定期限內提供所需的數據,如有關功效或內分泌干擾的信息,評估成員國建議不予批準或不予授權。因此,生物殺滅劑產品委員會的意見將也是不贊成的。
▌以勒服務
以勒標準將根據企業提供物質/產品的基本信息,結合歐盟BPR相關法規規定,具體分析,盡快給予企業最優的合規方式及出口方案。
◆列入Article 95合格供應商清單;
LOA詢價,購買LOA,制作卷宗,提交卷宗后與ECHA保持溝通,繳納行政費,等待批準。
◆Article 17生物殺滅劑產品授權申請;
確認產品活性物質是否批準,是否列入Article 95清單,確定授權形式,數據缺口分析,開展測試,LOA詢價,購買LOA,產品制作卷宗,提交卷宗后與ECHA保持溝通,繳納行政費,獲得授權號。
◆Article 7活性物質批準申請;
數據缺口分析,開展測試,向ECHA提交申請,申請資料包括理化、毒理、生態毒理學數據,等待評估。
◆Article 58:處理物品標簽;
處理物品標簽必須符合BPR法規Article 58第3和第6條相關規定。
◆制作SDS和危害標簽(CLP);
生物殺滅劑產品出口前必須附有安全數據表(SDS)和符合CLP法規要求的危害標簽。
◆制作產品使用說明書和產品標簽。
生物殺滅劑產品使用說明和產品標簽必須根據BPR法規Article 69的相關要求以及出口國的的標簽規定制作。
※ 以勒申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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