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歐洲化學品管理局(ECHA)于3月25日發布新聞稱執法論壇開發了一個新項目,檢查供應商是否已向毒物中心通報危險混合物產品,以便毒物中心做出適當的應急響應。
"歐盟毒物中心通報(Poison Center Notification,簡稱PCN),是基于歐盟CLP法規第45條和附件VIII的一項義務。在給定的截止期后,企業必須將統一PCN格式的卷宗提交并通過通報后,才能將混合物產品投放歐盟市場。"
此次執法檢查的目的是通過強制要求供應商向成員國指定機構通報有關危險混合物產品的信息來保護人類健康。
成員國指定機構向毒物中心提供這些信息,以便在緊急情況下向公民或醫務人員提供咨詢意見。毒物中心必須掌握有關危險混合物的正確信息,才能確保應急響應的充分和恰當。
執法人員將檢查PCN通報是否已提交,并核對檢查混合物的標簽,并在需要時核對檢查安全數據表SDS。執法檢查的確切范圍將在接下來幾個月內確定。執法檢查將于2025年1月開始,持續6個月,項目報告將于2025年底發布。
▌2025年新線上銷售執法項目
此外執法論壇還商定了下一個關于線上銷售產品的統一執法項目(REF-13)的具體范圍,該項目的執法檢查也將于2025年開始。
執法人員將檢查線上銷售的產品是否含有REACH法規和持久性有機污染物(POPs)法規限制使用的物質。同時,還將檢查混合物的分類、標簽和包裝是否符合CLP法規,并將檢查相關信息是否已在線提供。此外還檢查產品是否符合電氣和電子設備中有害物質限制(RoHS)指令中的限制。
▌關于PCN通報
自2024年1月1日起,所有投放歐盟市場用于工業用途的危險混合物必須根據CLP法規附件VIII 以統一格式進行PCN通報。此前2021年1月1日是消費者用途和專業用途的通報截止期。
在 2024年1月1日之前以成員國統一格式向毒物中心提交通報的企業必須在2025年1月1日之前以統一格式更新其信息。如果混合物的成分、產品標識符、分類(針對人體健康危害或物理危害)或毒理學特性發生任何變化,必須立即以統一的格式進行PCN通報。
※哪些混合物需要PCN通報?
被分類為人體健康危害或物理危害的混合物,包含生物殺滅劑產品和植物保護產品。
該義務不適用于僅因環境危害而被認為有害的混合物。
豁免的混合物還包括:
◇ 放射性混合物;
◇ 海關監管的混合物;
◇ 用于科學研究和開發的混合物;
◇ 醫藥和獸藥產品、化妝品、醫療器械、食品、飼料;
◇ 僅歸類為壓力下氣體和爆炸物的混合物。
※哪些企業需要PCN通報?
根據歐盟CLP法規第45條規定,該義務的責任人是指將危險混合物投放歐盟市場的歐盟境內的進口商和下游用戶,這意味著混合物的非歐盟供應商不能取代歐盟責任人。履行通報義務是將危險混合物投放歐盟市場的先決條件,所以進口商或下游用戶在相關產品投放歐盟市場之前需確保合規性。
"然而對于非歐盟供應商,如果為了保護商業機密不想透露混合物成分給進口商,可以委托一家歐盟境內法人實體代表其提交自愿通報,并將UFI傳遞給進口商。歐盟進口商可以在其自己的強制通報中引用該UFI。"
※PCN通報需要提交哪些信息?
◆ 提交者信息;
◆ 混合物信息:分類和標簽、毒理學信息、PH、物理形態、混合物100%成分信息;
◆ UFI;
◆ 產品信息:使用類型(消費者用途/專業用途/工業用途),包裝類型/尺寸、產品類別、顏色。
需要提醒的是完成PCN通報后,UFI必須印在或貼在所有含有危險混合物的產品的標簽上。也可以在產品的包裝上指示UFI,前提是它靠近其他標簽元素。如果混合物未包裝,則UFI必須包含在安全數據表SDS的第1.1節中。請注意,如果是僅在工業現場使用的混合物,作為標簽的替代,UFI也可包含在安全數據表SDS的第1.1節中。
▌以勒建議
以勒標準提醒輸歐化工企業密切關注歐盟執法動態,合規應對執法檢查,避免貿易受到影響。對于PCN通報和執法檢查,需要進行PCN通報的相關企業還應盡早完成,以便應對即將開展的執法項目。
其中重要的是應弄清楚歐盟投放市場,成員國可以決定使用哪種提交系統(雖然大多數成員國接受通過ECHA提交門戶的通報),通報的語言,甚至可以決定是否收取一定的行政費用,所以應根據成員國具體要求完成PCN通報確保合規性。
※ 以勒申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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